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,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 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,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,因此,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,於離婚後,依現行法律的規定,可以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