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官司中除了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之外,最常出現爭議的就屬未成年子女的教養權利及義務,監護權、探視權、扶養權,父母決定離異時必須對這些權益歸屬達成共識,包含監護權歸哪一方所有、探視權如何履行,以及扶養費的給付細節,只有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需要承擔子女的教養責任嗎?如果放棄扶養權的話可以不付子女的扶養費嗎?別再相信那些人云亦云的道聽途說,這些問題的,答案本篇文章帶你一探究竟!
監護權?探視權?撫養權?別再傻傻分不清楚!
隨著離婚率的上升,越來越多人需要面對離婚相關的法律問題,許多人直到決定離婚時才發覺自己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,此外也驚覺原來自己一直存在的錯誤的法律觀念,其中與子女相關的監護權、探視權與扶養權就是最經典的例子,擁有正確觀念的人可以說是屈指可數。
監護權-對子女執行親權的權力
根據台灣法律的相關規定,「監護權」是法律授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,根據民法第1084條「子女應孝敬父母。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」,也就是說在子女成年之前,父母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對子女進行管教,此外也能夠行使監護權代理子女的相關法律權益。然而當夫妻決定離異時,根據民法第1055條「夫妻離婚者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」,夫妻需要離婚時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,只要雙方達成協議,不論是單方面持有還是雙方共有都是合法的。
探視權-定期與子女見面的權利
當夫妻離異且決定由單方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,為了使未成年子女能夠享受到完整的父愛與母愛,法律保障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擁有定期與子女會面、相處的權利也就所謂的「探視權」。協定離婚協議時應該以子女為首要考量,因此除非當事者做出不利於子女安全與身心健康的行為,否則為了保障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權利,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得拒絕探視方的探視要求,然而探視頻率、時間、地點、是否過夜等細節,只要雙方達成共識並明定於離婚協議書中即可,法律上並沒有硬性規定。
扶養權-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
扶養權是未成年子女權益中最容易被大眾誤解的項目,扶養權的法律意義來自於民法第1084條「子女應孝敬父母。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」,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是必須履行的義務,存孩子誕生的那一刻開始到未成年之前,父母必須負擔起孩子的撫育,即使是離婚也不例外,在離婚之後不管是否獲得孩子的監護權,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權依舊存在,並不是爭取監護權失敗就可以對孩子置之不理,也絕對不是說放棄就可以放棄,因為扶養權是義務!
扶養權與扶養費是義務,就算離婚也要繼續履行!
夫妻離異時,獲得扶養權的一方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,擁有對未成年子女的居住與日常管教權利,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子女的扶養費以履行扶養權,但需要注意的是扶養費的金額、支付方式一定要在離婚協議中白紙黑字約定清楚,否則日後只能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,此外如果遇約定扶養費的一方在離婚之後賴帳時,可以用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則會依照協議書內容發出支付命令,強制對方支付扶養費,強制方式可能為設定薪資強制轉帳、清算對方名下的動產、不動產、有價證券等資產。
如果對方不給付扶養費,我可以拒絕他探視小孩嗎?
關於扶養費最常見發生的糾紛就是賴帳,不少人在支付一段時間之後開始拖欠扶養費,然而獨自承擔子女的照顧與生活開銷,往往會對主要照顧者造成沈重的負擔,使得部分被拖欠扶養費的主要照顧者因而拒絕另一方行使探視權,雖然這樣的行為在情理上合理,但在法理上卻不是合法的,即使對方沒有如期支付扶養費也仍然保有對子女的探視權,因此與其阻止對方探視小孩,不如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,強制要求對方支付才更能根治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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