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監護權也別氣餒,你可行使【探視權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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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監護權也別氣餒,你可行使【探視權】



幸福美滿的家庭是每對夫妻的最大的心願,但卻也不是每對夫妻都能共度餘生,許多生活的變質或突如其來的意外,都可能讓人做出離婚的決定,少部分的人在離婚後還可以當朋友,但大部分的人都希望離婚後就此一刀兩斷。但離婚之後真的就可以一刀兩斷、乾乾淨淨嗎?如果家裡有未成年子女的話,那麼孩子的監護權與探視權,就是離婚時最需要注意的問題!本篇文章讓你快速了解監護權與探視權的差異!


監護權、探視權是什麼,有什麼差異?
夫妻離婚時除了財產要切割之外,也要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權益細節,其中監護權與探視權是最重要的項目。

監護權:
為了保護無完全能力行為者(未能年子女、精神疾病患者等),法律以保護當事人身體與財產為目的,給予指定人選管理受監護者財產、部分行為決策代理權。雙親家庭中,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,離婚時需協議由單方監護或者共同監護,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與子女同住,並且擁有日常生活代理權利。

探視權:
大愛徵信社離婚案件中,如果協議子女由單方監護的話,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則擁有探視權。探視權指的是定期與小孩面會、互動的權利,這是為了使未成年子女受到最小傷害所制定的法令,探視權讓父母離異家庭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,能最大程度地想受到完整的父愛與母愛,借此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。



探視權該怎麼約定?
探視權是夫妻離異時一定要協議的項目,根據民法規定,探視權可以是「自行協議」或「法院裁決」。

自行協議:
在父母可以自行達成共識的情況下,只需要將雙方的決議內容寫在離婚協議書上,離婚手續辦理完成後,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就會即刻生效,往後的探視權行使方式就依照協議書約定內容為準。

法院裁決:
當父母雙方都想搶奪監護權時,就無法進一步約定探視權行使細節,因此法院裁決會先處理監護權問題,如果監護權歸屬確定後,雙方對探視權仍然沒有共識,法院將會指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,藉由評估父母提供給孩子的成長環境、父母道德品行、經濟狀況以及子女本人意願等,綜合所有項目安排對子女最有利的探視方案。


探視權約定內容有哪些?
探視權的約定內容一定要盡可能的詳細,撰寫於協議書並請第三方作為見證人,因為離婚之後如何探視小孩全以協議書內容為準,因此務必撰寫清楚,探視權行使約定內容至少要包含:

探視時間:
清楚約定探視頻率、起始時間、能不能過夜等。例如每個月探視兩天,日期為當月第一個週六與週日,時間從週六早上9點開始,週日晚上9點結束,可以過夜。

探視地點:
約定接送地點以及互動場所,若懷疑探視者有不適當的行為,建議約定在公共場所接送、互動,也可以要求對方與子女互動時自己需要在現場;此外一定要約定是否允許對方帶孩子跨縣市、出國活動。

探視方式:
除了時間與地點之外,其餘能想到的雜項都要盡可能的寫進協議書,例如:探視時間開始與結束時孩子由誰接送、監護人是否同行監督、探視期間禁止哪些行為。

法律上對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並沒有特別的規定,行使方式以協議書為準、內容只要雙方同意即可。


可以故意不讓對方探視嗎?
不少人擔心配偶離婚前後「說一套、做一套」,儘管已經詳細約定探視方式,離婚之後卻百般阻擾自己行使探視權,監護人可以故意不讓另一方探視小孩嗎?當然不行。根據民法1055條第5項規定:「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,為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(探視來往)之方式及期間。但其會面交往(探視來往)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,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」,也就是說探視者如果受到監護者的刻意阻攔的話,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、或是提民事訴訟要求強制執行探視。

探視權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,而非父母鬥爭的工具,與為同住父母定期接觸、互動是孩子的基本權利,任何人都不能夠加以阻擋,即使雙方離婚時白紙黑字約定「不得探視」也無效。但若探視者有暴力行為、酗酒、言行踰矩等特殊狀況,監護人可以在蒐證後向法院聲請判決,要求終止對方的探視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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